1998年1月1日: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集體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5-01-01 14:03:28 來源: 評論:0 點擊:
發布部門: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發布文號: 黑國稅發【1998】248號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集體金融企業體制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集體金融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稅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城鄉信用社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8號)精神,依法加強對集體金融企業(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聯社、城市合作(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信用社)的財務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各類集體金融企業要嚴格執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城市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財務收支,認真接受國稅部門的財務監督和管理,及時報送會計資料和財務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種報表及報告。
三、嚴格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的管理。
(一)加強代辦業務手續費管理。嚴禁弄虛作假擴大基數,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和不按規定據實列支等違規行為。對代辦手續費支出實行專項管理,定期審查的辦法。各信用社需編制代辦業務專項報表,其內容包括計算基數的增減變化、開支比例和代辦手續費的使用情況,并按季向主管國稅部門報送,年末經國稅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據實列支。具體審批辦法,由各市、地國稅局確定。
(二)嚴格控制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開支。信用社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要在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范圍內和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幅度內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三)加強對列入成本的經營性租賃費用的管理。信用社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需經國稅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在成本中據實列支。信用社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的其他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標準,不得突破根據該項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率和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的折舊額。
信用社不得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不動產,融資租入的除不動產以外固定資產的融資租賃費,應嚴格按財務管理規定作為“長期應付款”處理,不得列入成本。
對信用社采取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實行計劃管理,即在租賃初編制租賃計劃報告,詳細列明所需租入固定資產的類別、數量、面積、用途、計劃租用期限、預計租入資產的總價值、資產的新舊程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相關租賃法律合同書。經國稅部門審核批準后,在規定的租賃費標準內據實列支。信用社年度內發生單項租賃費支出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須報省國稅局審批。
(四)嚴格控制固定資產裝修費、修理費支出。固定資產修理費,是指固定資產由于部分損壞,不能正常運轉和使用,為使其恢復原有狀態和功能而發生的修理維護支出。對于改變固定資產原有狀態、功能、結構,增加補充設備和改良裝置,或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而發生的支出,應相應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不得做為修理費支出列支。
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裝修費成本列支實行專項審批的管理辦法。即信用社首先應編制修理、裝修工程項目申請報告,說明修理、裝修固定資產原值、年折舊額,修理、裝修固定資產的主要項目、功能,修理費、裝修費預算額度等,報主管國稅部門審查。工程完工后,需向國稅部門報送工程決算報告,并附修理費、裝修費原始發票憑證。其實際發生的修理費、裝修費支出,報經主管國稅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列支。對數額較大的修理費、裝修費應按受益期,由國稅部門核定批準,分期攤銷,不得一次列入成本。
信用社年度修理費、裝修費進成本數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須報省國稅局審批。
(五)加強對列入遞延資產的開辦費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費用管理。
開辦費包括企業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失等支出。國稅部門應認真核定開辦費成本構成,經審核后,信用社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信用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良費用支出,應在有效租賃期內分期攤銷。國稅部門應嚴格審查支出是否有助于提高固定資產的效用和功能,審查開支是否有合法費用憑證和租賃固定資產的有效合同,剔除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對列入遞延資產的固定資產的改良費用支出,經主管國稅部門批準,在有效租賃期內分期攤銷。具體審批辦法由各市地國稅局自行確定。
四、嚴格控制基本建設投資,加強購置固定資產管理。信用社基本建設項目和購置固定資產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報國稅部門審批。各級國稅部門要嚴格按照企業固定資產金比例情況,審核信用社的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信用社購建固定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用自有資金解決,其中:購建職工宿舍、食堂以及托兒所等職工福利設施,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列支,不準擠占其他資金。凡未經國稅部門批準購置的固定資產,不允許計入固定資產總值,不能提取折舊,如提取折舊,稅前不予扣除。
信用社年度單項基建投資或購置固定資產額度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需報省國稅局審批。
五、關于信用社上繳管理費問題。農村信用社提取上繳管理費,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農金改辦[1997]45號)及《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信用社管理費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黑國稅聯發[1998]01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城市信用聯社、城市合作(商業)銀行提取上交管理費,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市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2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31號)規定,編制提取管理費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經市地國稅部門審核后,報省國稅局審批。
六、本《通知》下發后,凡過去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 信用社經營性租賃固定資產租賃費列支申請審批表(略)
2. 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裝修費列支申請審批表(略)
3. 信用社基建投資和購建固定資產申請審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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