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9 日:財政部關于不得以融資租賃方式變相銷售購買小汽車的通知
2015-01-01 14:04:01 來源: 評論:0 點擊:
發布部門: 財政部
發布文號: 財預字[1997]37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辦公廳(行管局),全國政協辦公廳(行管局),總后勤部(財務部),武警部隊后勤部:
隨著我國汽車租賃業的不斷發展,中央在京單位開展汽車租賃業務的單位越來越多,租賃企業申請租賃業務用小汽車數量增加較快。汽車租賃業的發展,為單位及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對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也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但是,最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汽車租賃企業無視財務制度規定和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借汽車租賃為名變相將小汽車出售給單位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還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期滿后小汽車所有權歸屬承租者;一些承租單位則將小汽車的租賃購置費用攤進成本(費用)。這種不規范的經營行為給財務制度和控購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沖擊,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為制止此類現象繼續發生,引導汽車租賃市場健康規范地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申請辦理租賃業務用小汽車,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準許經營汽車租賃業務,有相應的經營資本金,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為整頓規范客車租賃市場,緩解交通困難,北京市作出了有效控制租賃客車增長趨勢,一部分中、高檔租賃車準予更新的規定。按照同一地區政策統一性的原則,當前,中央在京汽車租賃企業購車主要以辦理報廢更新車輛為主,適當限制新增租賃業務用小汽車的過快增長。
三、為解決單位對小汽車的臨時需要,準許汽車租賃企業以經營租賃的方式向黨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辦理租賃小汽車業務,但不得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上述單位變相銷售小汽車,不得搞以租代賣。
四、國家支持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租賃機器設備,但不允許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小汽車。小汽車屬于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不能列入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五、單位如確需用小汽車,只能按照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規定,按規定的報批程序和資金渠道辦理購買手續,不得以融資租賃方式變相購買小汽車;企業要嚴格按財政部(86)財工字第148號文件規定,其購置費用不準列入成本(費用)開支。
六、凡違反以上規定,汽車租賃企業搞以租代賣,承租單位搞以租代買的,一經查出,按違反財務制度和控購紀律處理。除對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予以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雙方單位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七、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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