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將租賃車輛抵押借款獲刑
2015-01-04 13:33:29 來源: 評論:0 點擊:
10月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將租賃車輛抵押向他人借款的詐騙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況某明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1、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況某明在高安發達汽車租賃行以每日300元的租金,租賃一輛白色豐田凱美瑞(車牌號贛CZ2276)小車使用。因借高利貸無錢還款,2011年8月24日,況某明將凱美瑞小車作抵押,在左某處借款6萬元人民幣還債。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況某明未付租車費,10月25日晚上,發達汽車租賃行老板付某通過GPS定位系統到南昌將凱美瑞小車開回。經鑒定該車價值為9.68萬元人民幣。
2、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況某明在江西省江龍集團楊富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富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所有權為楊富公司的一輛福田歐曼貨車(車牌號贛CF5148)抵押給左某,借款8萬元人民幣還債。楊富公司在得知貨車被抵押后便多次聯系況某明,但因況某明更換了住所及其手機號碼,楊富公司一直未能與況某明取得聯系。直至2012年6月25日該貨車才被公安機關追回。經鑒定該車價值為15萬元人民幣。
3、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況某明抵押在南昌左某處的豐田凱美瑞(車牌號贛CZ2276)被發達汽車租賃行老板付某開回后,左某等人隨即趕到高安找到況某明要求其還錢,在無錢還款的情況下,況某明于2011年10月26日又從發達租車行,以每日280元的租金租賃一輛藍色奔騰B50(車牌號贛CK6855)小車,將該車交給左某作為抵押。直至2012年6月25日,該奔騰車才被公安機關追回。經鑒定該車價值為8.39萬元人民幣。
綜上所述,被告人況某明共詐騙3次,詐騙金額330700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況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況某明自愿認罪且涉案車輛已追繳發還給了受害人,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況某明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況某明在江西省江龍集團楊富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富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所有權為楊富公司的一輛福田歐曼貨車(車牌號贛CF5148)抵押給左某,借款8萬元人民幣還債。楊富公司在得知貨車被抵押后便多次聯系況某明,但因況某明更換了住所及其手機號碼,楊富公司一直未能與況某明取得聯系。直至2012年6月25日該貨車才被公安機關追回。經鑒定該車價值為15萬元人民幣。
3、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況某明抵押在南昌左某處的豐田凱美瑞(車牌號贛CZ2276)被發達汽車租賃行老板付某開回后,左某等人隨即趕到高安找到況某明要求其還錢,在無錢還款的情況下,況某明于2011年10月26日又從發達租車行,以每日280元的租金租賃一輛藍色奔騰B50(車牌號贛CK6855)小車,將該車交給左某作為抵押。直至2012年6月25日,該奔騰車才被公安機關追回。經鑒定該車價值為8.39萬元人民幣。
綜上所述,被告人況某明共詐騙3次,詐騙金額330700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況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況某明自愿認罪且涉案車輛已追繳發還給了受害人,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況某明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一篇:租賃轎車抵押詐騙 被判刑5年罰款10萬
下一篇:男子半年騙租68輛轎車
分享到:
收藏
